法律專家稱美國對伊朗動武違反國際法

新華社北京3月7日電 美國和以色列2月28日聯合對伊朗發動“先發制人”的軍事打擊,白宮聲稱此舉是為了遏制來自伊朗的“直接威脅”,但一些法律專家表示,根據國際法,美政府方面所列舉的危險並不能成為發動軍事行動的理由法律

據法新社6日報道,白宮新聞秘書萊維特4日說,美國發動此次軍事行動的決定“是基於伊朗對美國構成的各種直接威脅的累積效應,以及總統基於事實認為伊朗確實構成緊迫和直接威脅的判斷”法律。她列舉了伊朗支援“恐怖主義”、其彈道導彈計劃以及據稱試圖“製造核武器和原子彈”等行為。

法律專家稱美國對伊朗動武違反國際法

這是3月6日在伊朗首都德黑蘭拍攝的爆炸產生的濃煙法律。新華社記者 沙達提攝

然而,美國聖母大學法學教授瑪麗·埃倫·奧康奈爾認為,根據國際法,美國對伊朗發動軍事行動“毫無正當性”法律。“法律明確規定,國際爭端應透過和平手段解決,包括談判、調解、國際組織介入。”

她還說,特朗普政府只“模糊地提到伊朗即將發動襲擊以及阻止伊朗獲得核武器”,而《聯合國憲章》要求,“至少需要有伊朗正在發動重大襲擊的證據”法律

美國國務卿魯比奧早些時候為美方軍事行動提供了另一個理由法律。他2日聲稱,美國之所以對伊朗發動軍事打擊,緣於以色列將襲擊伊朗,而美國也將成為伊朗的報復物件,因而決定“先發制人”。但特朗普次日駁斥了有關以色列將美國拖入衝突的說法,稱美方決定是基於“伊朗即將率先發動攻擊”的判斷。

比利時智庫國際危機研究組織的美國專案高階顧問、美國國務院前法律顧問布賴恩·菲紐肯說,魯比奧及特朗普政府為軍事行動提供的理由存在諸多問題法律。“美國憑藉關鍵軍事支援所帶來的影響力,本可能阻止以色列對伊朗的任何襲擊。”(劉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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