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中國網站截圖
信用中國官網訊息:平陸縣昌鑫水泥廠於5月6日晚上及5月7日凌晨生產的鑫條山牌P.C42.5複合矽酸鹽水泥,被山西省檢驗檢測中心(山西省標準計量技術研究院)在市場產品質量抽檢過程抽樣檢驗,所檢專案中水溶性鉻(VI)不符合GB175-2023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產品水泥。平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5-12-15對其處以責令停產停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行政處罰。
詳情如下水泥: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水泥:平陸市監處罰﹝2025﹞218號
處罰類別水泥:責令停產停業;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處罰決定日期水泥:2025-12-15
處罰內容:1、沒收違法所得7184.65元(柒仟壹佰捌拾肆元陸角伍分整);2、處貨值金額2倍罰款,計54043.2元(伍萬肆仟零肆拾叄元貳角整)水泥。罰沒款總計61227.85元(陸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捌角伍分整)。
罰款金額(萬元)水泥:5.40432
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金額(萬元)水泥:0.718465
違法行為型別水泥: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行為
違法事實:經查明:當事人平陸縣昌鑫水泥廠成立於2006年12月04日,取得了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當事人生產模式是按訂單生產水泥。涉案批次鑫條山牌P.C42.5複合矽酸鹽水泥系當事人在2025年5月3日與曹福康簽訂了一年的複合矽酸鹽水泥的購銷合同後,曹福康5月3日通知當事人5月7日需要水泥150噸,5月3日當事人廠內進行了小磨試驗配比生產檢驗,5月6日小磨實驗檢驗結果合格後,於5月6日晚上及5月7日凌晨生產了150.12噸,於5月7日以180元/噸的價格,以散裝形式銷售給運城市馮村鄉郭西莊村的曹福康149.93噸,用於修路使用,這批覆合矽酸鹽水泥在2025年5月7日被山西省檢驗檢測中心(山西省標準計量技術研究院)在市場產品質量抽檢過程抽樣檢驗,所檢專案中水溶性鉻(VI)不符合GB175-2023標準,判定為不合格產品。當事人7月20日發出召回告知書後,未收到經銷商退回該批次複合矽酸鹽水泥,後續調查曹福康已將涉案水泥使用完畢。當事人生產涉案批次複合矽酸鹽水泥的貨值金額為27021.6元(150.12噸*180元=27021.6元),根據當事人提供的成本核算表中熟料、礦粉等原材料按照一定比例配比,核算出成本價為132.08元/噸,利潤為149.93噸*(180-132.08)元=7184.65元,依法認定違法所得為7184.65元。上述事實由以下證據證明:1、當事人《營業執照》、《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法定代表人權委託書、委託人和受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的主體資格及身份。2、現場筆錄一份、照片四張,證明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的情況;3、詢問筆錄六份,其中被委託人李效威一份、張引虎兩份、楊良國一份、張勁夫一份、曹福康一份,相關人員的身份證影印件,證明當事人生產以及銷售不合格產品的違法事實及經過;4、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轉發的不合格產品處理通知單、山西省檢驗檢測中心(山西省標準計量技術研究院)出具的《檢驗報告》(編號:ZJJC-M202500158)一份,證明當事人生產的複合矽酸鹽水泥的質量事實;5、微機班報表、買賣合同、發貨磅房登記表、裝置維修保養記錄、曹福康的應收賬款明細賬各一份,證明該公司生產、銷售涉案產品的數量及銷售價格;6、5月、6月、7月份成本核算表及電子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證明該公司銷售涉案產品的成本核算情況;7、召回公告及回覆影印件各一份證明當事人及時召回了不合格產品的行為。上述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當事人違法事實成立。
處罰依據水泥:《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修正)》/第四十九條
處罰機關水泥:平陸縣市場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