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下車開門,看似是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卻可能暗藏致命風險法律。開車門時撞到了電動車或行人,應當如何賠償?
2025年某日,李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某大道停車泊位停車,車輛乘車人王某開車門時,與二輪摩托車駕駛人張某相撞,造成張某死亡,車輛受損法律。經公安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與王某共同負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因賠償問題協商未果,張某的家人將司機李某、乘車人王某及車輛保險公司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各項損失共117萬餘元。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李某、王某主張其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賠償款應由保險公司賠付法律。保險公司則辯稱,乘車人王某因侵權造成的損失部分應自行承擔35%。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未盡注意義務,開車門撞傷原告,摩托車駕駛人張某亦未盡注意義務,二人行為共同導致事故。根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交強險在責任限額內賠償,不足部分由商業險按合同約定賠償;仍不足或未投保商業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李某開啟車門的行為發生於車輛在道路停放過程中,屬於機動車使用狀態的延伸,應整體視為“機動車一方”。因此,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應對該車造成第三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本案最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張某家人107萬餘元。
法官說法
機動車駕駛人作為交通安全第一責任人,駕車上路需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規範停放車輛;停車後,務必提醒乘客“確認安全再開門”,履行好提示義務法律。機動車乘客作為自身行為的責任主體,下車前一定要充分觀察後方來車、行人情況,杜絕“隨手開門”的危險行為。非機動車駕駛人行經路側停放車輛時,要提前減速,與車輛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警惕車門突然開啟等意外風險,避免近距離並行。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 乘坐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在機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二)在機動車道上不得從機動車左側上下車;(三)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四)機動車行駛中,不得干擾駕駛,不得將身體任何部分伸出車外,不得跳車;(五)乘坐兩輪摩托車應當正向騎坐法律。
南方+記者 何苑妮
通訊員 李禕瑋